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五章 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五章 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