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八十七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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