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四十三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