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基金管理人独立运作。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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