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或者其他执法文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或者其他执法文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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