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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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十八条 发行人依法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所报送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注册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十九条 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二十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的注册。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由...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二十三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注册后,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证券发行注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二十五条 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二十七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十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聘请承销团承销的,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十一条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十二条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十三条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十四条 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投资者的信...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证券承销期内和期满...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五条 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四十六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四十七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四十八条 上市交易的证券,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四十九条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交易、终止上市交易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三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四条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禁止证券交易...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七条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九条 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禁止投资者违规利用财政资金、银行信...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六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六十一条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六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六十四条 依照前条规定所作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持股人的名称、住所;
(二)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额...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六十五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六十六条 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收购人的名称、住...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六十七条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六十八条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六十九条 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上市公司发行不同种类股份的,收购人可以针对...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七十条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七十一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
以...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七十二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七十三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七十四条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交易要求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七十五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七十六条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收...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七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
上市公司分立或者被其他公司合并,应当向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七十八条 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七十九条 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八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八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八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八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八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八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八十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场所应当对其组织交易的证券的信...
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 第八十八条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 第八十九条 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 第九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 第九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
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 第九十二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会议规则和...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 第九十三条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 第九十四条 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 第九十五条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
第七章 证券交易场所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章 证券交易场所 第九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章 证券交易场所 第九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可以根据证券品种、行业特点、公司规模等因素设立不同的市场...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章 证券交易场所 第九十八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转让提供场所和设施,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章 证券交易场所 第九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履行自律管理职能,应当遵守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透明。
设立证券交易所...
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章 证券交易场所 第一百条 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章 证券交易场所 第一百零一条 证券交易所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项费用收入,应当首先用于保证其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并逐步改善。
实...
第一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章 证券交易场所 第一百零二条 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监事会。
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章 证券交易场所 第一百零三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
第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章 证券交易场所 第一百零四条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和被开...
第一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章 证券交易场所 第一百零五条 进入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证券交易所不得允许非会员直接参与股...
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章 证券交易场所 第一百零六条 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实名开立账户,以书面、电话、自助终端、网络等方...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章 证券交易场所 第一百零七条 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应当按照规定对投资者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
证券公司不得将投资者的账户提...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章 证券交易场所 第一百零八条 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交易,并根据成交结果...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章 证券交易场所 第一百零九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实时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
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章 证券交易场所 第一百一十条 上市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上市交易股票的停牌或者复牌,但不得滥用停牌或者复牌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章 证券交易场所 第一百一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时,为维护证券交...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章 证券交易场所 第一百一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章 证券交易场所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加强对证券交易的风险监测,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限制交易...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章 证券交易场所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章 证券交易场所 第一百一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章 证券交易场所 第一百一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执行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职务时,与其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章 证券交易场所 第一百一十七条 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但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外。对交易...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一十八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一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
第一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二十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证券业务:
(一)...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变更证券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应当经国务院...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二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和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
证券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其客户提供...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规模以及...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从每年的业务收入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经营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证券...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三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审慎经营,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应当与其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不得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信息查询制度,确保客户能够查询其账户信息、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以及其他与接受服务或者...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三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
第一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四十条 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四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四十六条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具有证券登...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四十七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二)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证券的登记结算,应当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四十九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和业务规则,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参...
第一百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五十条 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证券,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五十一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有关资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五十二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
(一)具有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五十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五十四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设立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五十五条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应当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五十六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散,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通过证券公司申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五十八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提供证券结算服务的,是结算参与人共同的清算交收对手,进行净额结算...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五十九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只能按业务...
第十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一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一百六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一百六十一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二...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一百六十二条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一百六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一章 证券业协会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一章 证券业协会 第一百六十四条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一章 证券业协会 第一百六十五条 证券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一章 证券业协会 第一百六十六条 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及其从业人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组织开展证券行业...
第一百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一章 证券业协会 第一百六十七条 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
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
第一百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
第一百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七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证券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当事人书面申请,承诺...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七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应当依法公开。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第一百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七十六条 对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举报。
对涉嫌重大违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七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七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一百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二百万元以上二千...
第一百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证券公司承销或者销售擅自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责令停止承销或者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
第一百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发行人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万元...
第一百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买卖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
第一百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百...
第一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程序化交易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
第一百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第一百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没收违法所...
第一百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第一百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
第一百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
第一百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一百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条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
第二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对投资者开立账户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
第二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擅自设立证券公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或者未经批...
第二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三条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证券公司设立许可、业务许可或者重大事项变更核准的,撤销相关许可...
第二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四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核准变更证券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并...
第二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责令改正,给予...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利益冲突,或者未分开办理相关业务、混合操作...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
第二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归入自有财产,或者挪用客户的资金和证券的,责令改正,给...
第二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
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条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 证券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未报送、提供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
第二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或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有本法第一...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发行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将有关市场主体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 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十...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
第二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
第二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二条 依照本法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