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
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