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上市公司收购,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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