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四)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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