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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