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
在前款规定的股东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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