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章 证券交易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投资者的信息保密,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投资者的信息。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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