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买卖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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