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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