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章 证券交易 ·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七条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确认文件;
(三)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四)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五)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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