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条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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