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四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