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八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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