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进行调查取证等活动。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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