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七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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