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五十九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