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通过证券公司申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应当持有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合伙企业身份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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