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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