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 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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