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五十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