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章 证券交易场所

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章 证券交易场所 第一百零一条 证券交易所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项费用收入,应当首先用于保证其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并逐步改善。
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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