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一百六十二条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任何人不得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信息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自业务委托结束之日起算。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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