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三条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证券公司设立许可、业务许可或者重大事项变更核准的,撤销相关许可,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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