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五十条 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证券,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挪用客户的证券。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