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场所应当对其组织交易的证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证券交易场所应当对其组织交易的证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