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证券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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