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六十七条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