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章 证券交易场所 第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章 证券交易场所 第一百零四条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