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章 证券交易 ·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六十一条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