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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