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章 证券交易 ·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四条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