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货物进口管理 · 第四节 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货物进口管理 第四节 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 第三十二条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有关关税配额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
受理申请的部门一般为一个部门。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要求关税配额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限于为保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仅因细微的、非实质性的错讹拒绝接受关税配额申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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