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二章 评估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二章 评估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人员,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