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法律 发布:2016-07-02 共 5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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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评估行业可以按照专业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并接受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

第二章 评估专业人员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二章 评估专业人员 第八条 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评估师是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二章 评估专业人员 第九条 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二章 评估专业人员 第十条 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评估师名单,并实时更新。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二章 评估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二章 评估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 评估专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二章 评估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 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 (二)遵守评估准则,履...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二章 评估专业人员 第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

第三章 评估机构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三章 评估机构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三章 评估机构 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三章 评估机构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 评估机构...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三章 评估机构 第十八条 委托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评估机构有权依法拒绝其履...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三章 评估机构 第十九条 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果情形的,评估机构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三章 评估机构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三章 评估机构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自愿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本法规定的评估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干预。 评估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当...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订立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评估机构支付费用,不得...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受理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应当指定至少两名评估专业人员承办。 委托人有权要求与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六条 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恰当选择评估方法,除依据评估执业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七条 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对其出...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八条 评估机构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九条 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三十条 委托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评估机构解释。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认为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违法开展业务的,可以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投诉、举报,有关...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 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

第五章 行业协会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五章 行业协会 第三十三条 评估行业协会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自律性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实行自律管理。 评估行业按照专...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五章 行业协会 第三十四条 评估行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报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五章 行业协会 第三十五条 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加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平等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有关评估行业协会...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五章 行业协会 第三十六条 评估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 (二)依据评估基本准则制定...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五章 行业协会 第三十七条 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建立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根据需要制定共同的行为规范,促进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五章 行业协会 第三十八条 评估行业协会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向社会公开。不得以会员交纳会费数额作为其在行业协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评估基本准则和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评估行业,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违...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针对协会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对评估机构依法开展业务进行限制。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与评估行业协会、评估机构存在人员或者资金关联,不得利用职权为评估机构招揽业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工商登记以评估机构名义从事评估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有关评估行政管...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评估机...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评估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评估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