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评估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