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评估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登记管理机关,由其依法给予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