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与评估行业协会、评估机构存在人员或者资金关联,不得利用职权为评估机构招揽业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