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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