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六条 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恰当选择评估方法,除依据评估执业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经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