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八条 评估机构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