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九条 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