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受理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应当指定至少两名评估专业人员承办。委托人有权要求与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专业人员回避。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