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本法规定的评估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干预。
评估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当事人的,由全体当事人协商委托评估机构。
委托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依法选择评估机构。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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