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本法规定的评估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干预。
评估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当事人的,由全体当事人协商委托评估机构。
委托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依法选择评估机构。
评估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当事人的,由全体当事人协商委托评估机构。
委托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依法选择评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