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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