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评估行业,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处罚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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